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子琇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凡 上列上訴人羅子琇與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5,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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