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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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據實報告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說明對於協商後之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之相關證明(即經濟狀況與協商成立時有所變動之證據)。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對於債權銀行有任何清償行為,如有請說明該筆清償金額來源(如係親友資助,請明載該親友之姓名、地址)。
三、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清單。
四、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債清專用)。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1.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2.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3.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及必要支出均應逐項詳細列。支出部分,尚應載明數額、原因、必要性,並提出證明單據。不可僅記載生活雜費若干萬元)。4.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七、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99年1月)。如未使用金融機構帳號者,亦應陳報「無」。
八、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9年1月止)。如未開戶者,亦應陳報「無」。
九、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一○、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
至今一切所得(含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且含各種加給、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 陳明 所得來源(即何公司、機關、機構)及領有所得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影本)。
一一、陳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合會、借貸、保證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民間債權人,亦應陳明「無」。
一二、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三、陳明聲請人於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