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17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遭羈押、管訓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遭羈押、管訓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本會決定(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本會原決定當事人欄第四行書為(因案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係誤繕,應予刪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