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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