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埔原簡字第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聖愛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張聖恩 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上開罪嫌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本件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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