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貴賓 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蕭貴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一年幼女兒在外,且被告之配偶亦在監服刑,無法扶養渠等之女兒,請准予被告交保回去安頓女兒之生活,被告方得放心執行後續之刑期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共涉犯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併合處罰後罪刑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外,本案雖於105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1月25日宣判,惟考量本案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自難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即認其於本案無逃亡之虞,是以被告之羈押原因並未因此消滅。又參酌被告本案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衡以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院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