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82號
103年度繼字第294號103年度繼字第322號聲請人 蔡麗玉
蔡騰輝 蔡麗珠 蔡麗香 顏 蔡麗碧 陳 蔡麗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天松 之父母 蔡和成 、 蔡洪茶 之除戶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