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妏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妏蔚(原名: 林晏如 )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因遭人詐騙情形下,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並向友人 林月娌 、 翁文星 、 楊秋蓉 、 李碧雲 等人借貸,致累積債務達新台幣(下同)2,178,88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後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民國95年7月起,分120期以每月還款13,595元方式償債,已繳交22期,協商當時係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內勤雇員,每月收入扣除健保、公保、退撫基金後,平均約35,551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3,600元,尚足償還銀行要求還款金額,嗣因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林拔勝 、 邱麗枝 等陸續聲請執行,致其每月薪資3分之1數額遭法院強制扣款,遂於97年5月毀諾未繳款,嗣於98年2月間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一致性商,協議以總額467,600元,分140期攤還,已履約46期,惟其餘民間債權人林月娌、翁文星、楊秋蓉、李碧雲等人借款債務均尚未清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使履行已成立之協商內容顯有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協議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96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支明細表、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存摺、租賃契約書、收據、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協議書、本票等為證,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