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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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70號聲請人 楊懿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桔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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