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請人 郭明晋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 郭林秀珍 之財產清冊,如尚未陳報,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所欲本院准予處分之不動產為何及欲處分之理由。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林秀珍之相關親屬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監護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同意書。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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