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