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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