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9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陳怡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