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春光於民國101年9月1日晚間7時4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號4樓住處樓梯間,與其妻發生糾紛,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 陳昌業 、 梁淵甯 據報到場處理時,被告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你這王八蛋」等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陳昌業。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口出「你這王八蛋」等語,然矢口否認涉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當時警察已經下樓梯要離開了,伊是對著伊之老婆講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陳昌業於偵查及職務報告中證述:伊當時處理方式,被告覺得不是很滿意,就罵了一句「你這王八蛋」,被告當時在鐵門旁的階梯上,並非面對鐵門,看不到被告之太太,所以被告應該是在罵伊等語綦詳;復參以監視錄影光碟及錄音譯文所示內容:「所以你這王八蛋,我講實在的,那很簡單的事情」、「他講你就相信」等語,有上開監視錄影光碟及錄音譯文各1份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口出「你這王八蛋」等語時,乃係在抱怨員警陳昌業偏坦被告之太太,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陳昌業,被告上開所辯,乃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案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竟以穢語侮辱員警,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有礙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所為實無足取,犯後並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