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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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張家納 訴訟代理人 陳翰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張家納│花蓮縣花蓮國安│101年10月5日│141,000元│D0000000│00000000││││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