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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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測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45號上訴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測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5,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