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戊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3年度執他字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判決諭知免訴判決確定,其中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第40條但書)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著有規定;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本案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被告被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為同一案件,經高院於103年8月15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判決諭知免訴判決確定,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扣案之改造步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步槍,由仿國造T91型自動步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撞針而成,槍管暢通,擊發功能正常,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101年12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可認本件扣案之改造步槍
1枝確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改造步槍(│1支│認係改造步槍,由仿國造T91│││:00000000││自動步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35)││造金屬撞針而成,槍管暢通,│││││擊發功能正常,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