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武秋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武秋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武秋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均係賭博罪,以及犯罪之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賭博│罰金新臺幣│105年5月19日│臺南地院│105年10月│臺南地院│105年12月│││││8000元,如易││105年度簡│20日│105年度簡│13日│││││服勞役,以新││字第1723號││字第1723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2│賭博│罰金新臺幣│105年12月1日│本院106年│106年3月6│本院106年│106年3月28│││││8000元,如易││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服勞役,以新││456號││456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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