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209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陳姉俞

被告 劉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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