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年利率││
├──┼────┼───┼───┼───────────┤
│││自95年│7.131%│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
│1│9,722│7月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日起至││者,按上開利率10%,超│
│││清償日││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止││20%計算之違約金。│
├──┼────┼───┼───┼───────────┤
│2│8,722│同上│同上│同上│
├──┼────┼───┴───┴───────────┤
│合計│18,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