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6樓國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惟限制保全處分期間之目的,旨在維護債權人之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且對於保全處分期間之延長,除須經法院裁定外,以一次為限,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已屬顯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7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聲請人復於97年9月26日具狀聲請延長上開保全處分之期限,因上開保全處分已於97年9月23日屆滿60日而失效,經本院駁回其延長保全處分之聲請。惟上開保全處分所保全之不動產係聲請人賴以安身立命之自用住宅,且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將因原保全處分失效而再度聲請強制執行上開不動產,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及其他債權人公平獲償將遭受不利影響,亦即原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現仍存在,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禁止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不動產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7日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業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裁定准許保全處分。惟上開保全處分已於97年9月23日因屆滿期間而失效,聲請人於97年10月15日復就同一標的聲請相同內容之保全處分。若准許聲請人復就同一標的為保全處分,無異於許聲請人以再為聲請之方法無限期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此實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限制保全處分期間及延長次數之立法目的。是故,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應認於法不合,當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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