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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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57號聲請人 余章奇 相對人凃 楊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7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四七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76號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並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47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76號裁定准其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4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