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曾靖雯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蘇清水 律師被告 許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111年度交簡字第39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111年度交簡字第3961號被告許政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