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亭皓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又真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2,480元(計算式:375.31平方公尺【返還土地面積】×8,000元【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尺之土地現值】=300萬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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