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相樺指定辯護人葉佩如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相樺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相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4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審酌被告之職業、家庭等因素,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陳相樺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林書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