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