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黃怨
洪玉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8月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