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朴小字第133號
上訴人 甲○○
號
上訴人甲○○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五年度朴小
字第一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七條之十
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
後段、第九五條、第七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