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
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