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
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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