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山 複代理人 戴守志 被告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奕良 人被告 吳明恒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五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