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