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送達代收人 吳麗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捌萬伍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