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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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違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四四四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上訴後,由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十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一五一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