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二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五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五號、第六九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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