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0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提出已向聲明人拋棄繼承後應為繼承者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者,請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