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500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潘正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