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50號上訴人立亦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被上訴人 廖永禎
廖伍群 廖晨凱 廖烱偉 廖弘偉 陳建仁 陳嘉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萬145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3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