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楊佩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故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王伯文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