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立民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