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110年7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108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42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鼎亦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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