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顯祖 被告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棟偉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施顯祖為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 陳祥吉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施顯祖,有103年9月14日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附卷可佐,惟施顯祖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為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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