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9號原告 陳櫻佩 被告 何秋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