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聲請人 蔡良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能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申請前置協商而未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然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協商未達成共識,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當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準據。
三、經查:
(一)觀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年度、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第
10、11、16頁),聲請人於100年、101年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0元、99,364元,名下無財產。然聲請人目前任職南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長,依其提出102年
1月至6月之薪資明細及在職證明書(卷第12、86頁),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工會費後分別為35,632元、37,561元、32,927元、34,471元、34,175元、34,548元,平均每月可支配所得34,8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不含年終獎金)。聲請人另陳稱:伊每月收入約35,000元,但從今年10月起因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調整補助數額,致發車班次降低,薪資因而減少2,000至3,000元,明年可能又會恢復原先薪資水準,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每年均會視預算狀況而調整補助數額等語。由此觀之,聲請人之薪資收入雖會有所起伏,但幅度不大,如再加計年終獎金,則以上述平均收入34,886元核算其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與實況大致相符,堪認妥適。
(二)關於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負擔債務非輕(詳後述),自應撙節開銷以盡力清償債務,其必要生活開銷當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布10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
890元為度。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負擔房租5,000元以及看診費用900元部分,尚不另行計列必要開銷。又聲請人自陳其目前無庸負擔扶養親屬(卷第94頁)。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後,尚餘22,996元可資運用清償債務(計算式:34,886-11,890=22,996)。就其目前負債總額1,145,410元而言(其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37,212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30,541元、大眾商業銀行189,643元、永豐商業銀行188,014元,詳卷第35頁至第66頁債權人陳報狀,至於聲請人另稱尚積欠陳俞惠500,000元,然僅提出借據一紙(見卷第92頁),尚不足以採認),以每月所餘22,996元逐年償還債務,僅需約50個月即可清償,縱使加計上開民間債權,亦大約72個月即可清償。參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見卷第9頁戶籍謄本),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合理預期尚有14年工作收入,且其目前工作情形尚稱穩定,力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則其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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