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