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擔任股東之長阜塗料有限公司、長群工程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上開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7.依法應分擔扶養 劉善斌 、 莊凱迪 、 劉育菡 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劉善斌3000元、莊凱迪2500元、劉育菡25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劉善斌、莊凱迪、劉育菡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應分擔扶養劉善斌、莊凱迪、劉育菡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1.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交通費、生活費補
貼娘家租金、信用卡費、互助會費、房貸利息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貸款費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13.請提出聲請人向胞兄借款支付房屋貸款之借款契約書。另釋
明該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證明。
14.請釋明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執行」所得原因為何。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