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98年度偵字第1436號;98年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幻想情侶」DVD光碟片壹套(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明知韓劇「幻想情侶」DVD光碟片1套8片係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擁有專屬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4日下午6時46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並以「dvddooksforsale@mail.com」帳號張貼販售盜版之上開戲劇之DVD光碟片1套8片,以底價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售價,向不特定人散布販賣之訊息。嗣經弘恩公司人員上網發現上揭拍賣盜版DVD光碟片,於97年11月15日上午5時30分許,向被告甲○○以250元購得上揭盜版DVD光碟片,報警處理,並扣得上開盜版DVD光碟片1套8片。案經弘恩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3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之光碟片8片,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罪嫌,業經聲請人於98年4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143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盜版「幻想情侶」DV
D光碟片1套(8片),均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