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汶志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裁定如下:
主文姜汶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汶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民國98年7月7日送監執行,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