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靜如
王建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伯修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法律准許訴訟救助,應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限,倘該訴訟費用業經其他共同訴訟人繳納完畢,當事人既無重複繳納之必要,即不得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二、查,聲請人與第三人 陳樹根 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聲請人與陳樹根應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5,460元,經陳樹根如數繳納,有上開補費裁定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費用既已由其他共同訴訟人繳納完畢,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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