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翔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秀滿 相對人 楊豐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04年12月7日│828,000元│655,500元│未載│105年6月1日│105年6月2日│├──┼──────┼────────┼───────┼─────┼──────┼───────┤│002│104年12月8日│650,000元│487,500元│未載│105年6月1日│105年6月2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