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沙學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沙學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沙學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補充「受刑人沙學堯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外,復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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